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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有些不育症的夫妇采用“借腹怀胎”的方法生育孩子,即由一位正常健康妇女当代替母亲,代替另一位不能生育的妇女获得一个婴儿。具体的方法是,事先采集这位不孕妇女丈夫的精液,然后于代理母亲的排卵期用此精液人工授精,而使之怀孕生育,所生小孩与不孕妇女的丈夫有其血缘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婚后5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人再生一个,由其领养其中的一个孩子。从广义范围来讲,这是在我国特定条件下的“借腹怀胎”。倘若不育夫妇要求采用代替母亲的“借腹怀胎”,则需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征得双方夫妇同意,立据协议签字后,由授权允许开展人工授精的医疗单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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