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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重婚案件的原告人是否可以撤诉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不论对被告人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原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原告人提出撤诉,被告人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在实践中的作法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将案件转民事审判庭,由民庭依法宣告解除被告人的非法婚姻关系.有的地方,则由刑事审判庭用裁定的形式,在同意原告人撤诉的同时依法宣告被告人因重婚而建立的非法婚姻关系无效.这两种作法都是可行的.
  重婚案件虽属自诉案件,但它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原告人撤诉后,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尽管原告已经撤诉,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旧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关于"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当起公诉.,一般应保存5年以上,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
  
  结婚后发现对方是重婚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者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双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婚姻法和刑法都规定对重婚罪要予以制裁,对于没结过婚的人,和已经结过婚有妻(或夫)的人结婚是否犯重婚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犯罪构成来看,重婚罪所侵犯之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其主体有四种人,一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者,二是指本人虽末有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如果是受了对方的欺骗,确实不知对方已婚而与其结了婚,不应作重婚罪论处,但对方已有配偶再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这种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受骗一方应主动到所在地法院,以重婚罪起诉对方,并依法解除与对方的非法婚姻关系.例记录,妥善管理,一般应保存5年以上,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
  
  
  
  参考资料:
  一重婚家庭严重违法 两夫共一妻同居26年2000/12/07星娱彩刊
  11月30日,曾都区何店镇综治办与何店法庭在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在该镇陈家河村发现一重婚家庭,这户特殊家庭的成员们已经共同生活了26年。
  女主人孟某,1954年生于房县某山村,1970年由其父母包办招赘四川籍的邹某上门作为合法丈夫,婚后三年孟某一直未孕,遂认定邹某无生育能力。1974年,孟某又与房县某林业站职工杜某相好,杜某因此而被单位开除,遂入赘孟家做了孟某的“第二丈夫”。从此两个丈夫与一个妻子共同组建了这个特殊家庭。孟某先后生育了二女一子,大女儿现已23岁,最小的儿子已有19岁。孟某称儿女均为她与杜某所生。两位丈夫与他们的妻子在26年的生活中,同居一室。
  三年前,孟某因大女儿出嫁到曾都区何店镇陈家河村,便与他的两个丈夫从房县山区举家迁至该村落户。直至11月底,这起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的案件才被查处。
  
  “包二奶”是否犯重婚罪 《特区青年报》 陈赵 冯张李
  针对社会上“包二奶”问题,广州市去年出台《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意见》,一年多来,公检法部门接受的该类案件却无一宗。
  据广州市妇联1998年投诉统计,60%与“包二奶”问题有关。但因法律上量刑太低(多判缓刑监外执行,最高刑期不超过两年),或受经济利益驱动,受害者不愿起诉。广州市中院何国雄法官认为,“包二奶”和重婚不是一回事。法院认定重婚罪的依据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包二奶者并不当然地犯有重婚罪。
  中山大学法律系教师于海涌认为,“包二奶”在法律上难以解决,是因为刑法与婚姻条件之间有矛盾。90年代以前,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但90年代初期出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事实婚姻不予承认,不予保护。而刑法认定重婚罪是同时存在两个有效婚姻,既然后一个婚姻是法律不承认的,何来重婚呢?

  郭卜乐认为,包二奶属于事实婚姻,长期以夫妻名义居住,对外活动也以夫妻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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