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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对孕期女工变岗降薪
 
 
 

 

    基本工资扣光,四金不按时缴纳……在某大型国有工作的周小姐怀孕后便遭遇“变岗降薪”。随着“猪宝宝”降生高峰来临,各类“准妈妈”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例也逐步增多。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女职工维权条款将更有据可循。

  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近几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换岗降薪现象时有发生。如担任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怀孕后,企业以减轻工作量或不适应原岗位为理由,将其调离到非管理岗位,或是改变上班地点(路途由近变远),迫使其主动提出辞职。
  “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上海未来人口的素质,企业应当对女职工的特殊时期给予特殊保护。”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只占收入比例较小一部分,已不能体现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因此本条款将“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进一步明确为“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修改后的《办法》对收入、请假、妇检等诸多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市民有疑问可拨打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16840999。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职工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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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一:签订特殊集体合同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不仅应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不得以任何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还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权益二: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正常出勤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对“原工资性收入”的解释:根据上海市劳动局文件[沪劳保发(96)57号]的规定,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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