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妇女而言,生育后休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足够恢复其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难产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
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个省份在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稍有不同的实施办法,如广东省:
(1)基本产假90天;
(2)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
(2)我属于晚婚晚育,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应增加晚育产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
产假3个月,晚婚晚育1个月,独生子女2个月,老公不休产假转过来的1个月